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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停供热的时间及条件
申请停供热时间:根据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,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,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。
办理条件:户主:身份证或房产证或户口本(原件)、供热证 代办人:房主委托书、房主身份证(复印件)或房产证(复印件)、代办人身份证(原件、复印件)、供热证办理,租房人还需提供租赁合同。